音频解读: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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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字体大小: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联合16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监管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本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监管内容

养老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备案、经营范围、安全管理、服务规范、服务收费。

1.明确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

2.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需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方可收住老人,并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严禁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改变机构养老服务性质、非经法定程序转让或改变用途、向老年人违规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违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方便。

4.明确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5.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

6.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不得收取“预订床位费”、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监管方式

养老机构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各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采取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监管。

联合检查每半年一次,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镇参加,现场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日常检查由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并依法处理。日常检查中职能部门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的问题应在1-3日内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函告7日内落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部门职责

明确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卫健部门、审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医保部门、区委编办等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突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质量落实。

明确属地管理,各街镇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五、责任承担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4)向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明确民政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养老机构登记运营后没有备案的,督促指导其及时备案;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镇加强督促指导整改、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整改达不到养老机构条件的,责令关停。

明确对无证照收住老人的非法经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打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及从严查处原则,由属地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缔。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六、办法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进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望民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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