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7年开始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湘财综函〔2017〕20号),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规定,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长沙市2018年5月出台了《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财综〔2018〕3号),并明确“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有关省、市文件,我局会同发改、住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台了《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望财办〔2020〕60号)。
二、目标任务
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补退范围和配套设施、责任要求、执行时间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与原执行文件相比,主要有6点不同:一是征收对象的概念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并对标上级文件,将征收对象的类别相应调整为住宅类(含配套商业)及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工业生产厂房、商业项目三个类别。二是为全面反映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成本,将政府性投资工程中符合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三是参照市级做法,增加“住宅类(含配套商业)、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工业生产厂房、商业项目以外的建设类别,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征收标准执行”的表述,避免执收部门在执收过程中对极少数不能划分到三个类别的项目的执收困境。四是将房地产配建的幼儿园纳入免征范围。五是明确对符合永久性建设要求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要予以征收。六是对物流企业项目区分用地性质,在工矿仓储用地上的项目,参照工业企业项目标准核收;在商服用地上的项目按商业项目标准核收。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