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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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9-02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长沙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望农〔2022〕23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99号令颁布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移交到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审批下放到乡镇;2020年11月27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根据最新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区原《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20〕13号)已不适用。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7.《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

9.《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0.《长沙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一条,在《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20〕13号)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审批区域划分、明确了各部门职能职责、完善了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责更加明确

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我区相关区直部门、街道(镇)、村(社区)及村民小组的职能职责。(第十六条、十七条)

(二)审批更加严谨

1.宅基地住宅建设审批范围更加明确(第二条)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我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审批管理的范围为“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区域”。

2.竣工验收环节增加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九条)

农村住宅竣工验收由建房户负责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方进行竣工验收。街镇、村(社区)负责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增加拟建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住宅的条款(第十条)

拟建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住宅的,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市资规局望城分局和区住建局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实施。

4.严格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分别牵头开展资格权、用地和规划、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街镇开展好日常监管工作,分头组织对全区宅基地建住宅的巡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促落实。

街镇、村(社区)应当建立宅基地建住宅动态巡查、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监督、专项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分网格、分片区开展常规巡查,街镇联村干部包片负责开展动态巡查、专项检查。村(社区)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镇。街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整改、立案查处。

(三)审批标准更切实际

1.明确宅基地审批面积及农村住宅建设层数层高(第六条、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正负零以上总高度不超过12米,其中第一层高度不超过3.6米,其他层高不超过3.3米;1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4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确需建设附属生产用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限建一层,由街镇负责登记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自主配套建设无害化厕所。

(四)审批更加规范

1.增加带图审批环节(第九条)

踏勘前建房户可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定图纸、风貌。如不在图集中选定,也可由建房户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绘制图纸,在踏勘时一并提交街镇备案。参与现场踏勘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签署踏勘意见。

街镇收集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簿、村民小组专题会议记录、图纸、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2.增加测绘、设立公示牌、基槽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管等环节(第九条)

街镇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社区)、测绘技术单位及施工方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设立村民住房建设公示牌。公示牌设立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房户在基槽(桩)建设完工后向街镇申请基槽(桩)验收。街镇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社区)及测绘技术单位进行基槽(桩)验收。

街镇应选择纳入政府采购库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并委托监理单位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对建筑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五)宅基地审批程序更简化(第九条)

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一套“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审查-村(社区)审查-街镇现场踏勘-街镇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完整的望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农村村民只需在家里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资料即可申请,无需跑多次。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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