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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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来源: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 论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各街镇、各部门接报受理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安委办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反馈各类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奖励兑现由属地街镇或者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

各街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区安委办或“12345”“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提出奖励意见或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主要指区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性自建房、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油气长输管道、电力设施、森林防灭火、工贸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一般事故隐患由属地街镇负责核实,街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权限部门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由街镇、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2023年各行业、各岗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条例确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非法)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森林防火区域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1.在山体和林区焚烧祭品、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烧山狩猎、烧灰积肥、野炊烧烤、吸烟或其他制造火源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在林区山体和林区外违规用火行为,如烧田埂草、烧荒、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在易引发火灾处烧纸钱、野炊、燃放烟花和举办篝火活动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尤其是自建房内的地下黑工厂、黑作坊,及非法存储黑火药、烟火药等危爆物品,经查证属实,奖励第一举报人100元-10万元;

2.对举报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或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违法行为,尤其是自建房内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用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经查证属实给予处罚的,奖励第一举报人3000元-30万元;

3.对举报非法储存、非法经营、转供燃气、非法充装、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尤其是违法大罐倒灌小罐,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00元-5000元;

4.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非法)行为,给予第一举报人行政处罚(含街镇简易程序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奖励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城市管理、建筑施工、卫健、文化旅游、教育、环保、食品和农林水利等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有奖举报原则上由区安委办、各街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分别接收举报信息,其中区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由区安委办根据其情形交办有关街镇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

第十二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12350”“12345”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

第十三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举报受理,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区安委办统一接收的举报,填写《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登记表》(附件1),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参照填写登记;

(二)按举报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违规野外用火和公共安全隐患的类型转交属地街镇核实查清举报内容;属地街镇有困难的,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镇函复区安委办确实属实的,由属地街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发放奖金,其中建筑领域由住建局发放奖金;燃气领域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奖金;危化烟花和工贸领域由应急管理局发放奖金;特种设备领域由市场局发放奖金;能源安全领域由发改局发放奖金;学生安全领域由教育局发放奖金;商贸流通领域由商务局发放奖金;文旅广体领域由文旅广体局发放奖金;其余(含违规野外用火和公共安全隐患等)由街镇发放奖金,并填写《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审核表》(附件2)上报区安委办。

第十五条 举报调查处理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六)核查举报确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七)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举报事项复杂,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第十六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区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事故隐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构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长沙市望城区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各发放单位负责,区财政据实保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印发的《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望应急联〔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登记表

2.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审核表

3.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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