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住建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交房标准(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要求,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交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交房标准(试行)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2020年9月2日
附件:
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交房标准
(试行)
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的楼栋或楼栋群为毛坯房的,应全部按图施工完毕并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交付的楼栋或楼栋群为全装修的,在毛坯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长沙市望城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望住建〔2019〕11号)完成全装修样板房及实体的装修部分验收;
三、完成附属绿化工程验收;
四、完成海绵城市验收;
五、完成建筑工程用地和规划竣工验收;
六、完成项目人防工程认定(应建人防工程的先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完成建筑工程资料归档;
八、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前期物业已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交付的楼栋或楼栋群应设置物业公司或前期物业的固定办公场地并开展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的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应有明确的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周边有危险性场地的,应设置硬质围挡予以分隔);
十、具备分户办理通水、通电、通燃气、通网络等条件;
十一、已完成不动产分户登记;
十二、能够满足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条件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