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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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字体大小:

望民发〔2019〕3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5日

  

  

  

  


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望城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本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有养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未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和支持政策。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利性(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区民政部门应积极与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对接,各登记部门应及时提供辖区内养老机构法人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

2.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需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方可收住老人,并应当及时到区民政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视为达到备案条件,直接到区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备案床位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36号)的要求,并有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公共区域及活动场地养老机构开设食堂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养结合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经营范围。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违规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违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方便的不得享受政府补贴。

(四)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消防或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等)。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之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行业标准制定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括老年人意外伤亡事件处置预案、火灾处置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等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养老机构突发重大伤亡事件,应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区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一般性意外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区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

(五)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载明的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照护、营养膳食、医疗保健、心理精神支持和文体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服务与管理人员。

(六)收费情况。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不得收取“预订床位费”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养老机构借“养老”名义非法集资,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及发行金融产品。养老机构违规收费和涉嫌非法集资(含与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捆绑运作和利用关联产业非法经营)不得享受各项政府补贴。

三、监管方式

养老机构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各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采取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监管。联合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镇参加,现场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日常检查由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并依法处理。日常检查中职能部门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的问题应在1-3日内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函告7日内落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欺老虐老行为、安全管理问题、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应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养老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养老机构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视情节、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约谈提醒。

  2.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

  3.责令限期整改。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5.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列入失信名单。

  6.由当地街镇和民政局妥善转移安顿老年人。

四、单位职责

1.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街镇落实养老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区民政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2)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4)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3.区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虐老欺老人身伤害案件和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及发行金融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

4.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场所卫生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养老机构医疗相关资质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和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5.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负责对养老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查处,督促检查养老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和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养老机构保健品等消费欺诈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监管、整治和打击违法广告行为;负责指导查处养老机构价格收费违规违法、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养老机构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机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指导工作;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7.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街镇做好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养老机构进行处置。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养老机构用地审批登记和规划报建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9.区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养老机构项目建设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监管工作。

10.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1.各开发区、街镇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五、责任承担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4)向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民政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养老机构登记运营后没有备案的,督促指导其及时备案;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镇加强督促指导整改、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整改达不到养老机构条件的,责令关停。对无证照收住老人的非法经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打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及从严查处原则,由属地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缔。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及时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六、本实施办法由制定机关进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实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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