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李义1397315742288081950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长沙市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0〕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全区所有行业清理整顿和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两项工作,全面清理行业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机制
成立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组长:彭亮
副组长:徐佳辉
组员:李义、李特为、黄灿、吴学文、李冬阳、邓立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组织贯彻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具体工作,由李义任办公室主任,陈学海任联络员。审批科总体牵头全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调度,督导和提供考核依据;区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开展全区排污单位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监督执法工作,配合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配合督导和提供考核依据;法制科负责排污许可政策制度宣传;污普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清单,并与上级部门做好相应对接;办公室、水科、气科、土科、监测站等其它相关科室按照职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时限要求
(一)动员部署
2020年2月中旬,出台《长沙市望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内容。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将此项工作告知全社会和企业,营造大众广泛参与氛围。
(二)摸清底数
1、2020年2月底前,完成已核发33个行业摸底工作,按照规定格式,形成我区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报上级部门审核。
2、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91个行业摸底工作,按照规定格式,形成我区91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报上级部门审核。
(三)已核发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
1、2020年2月底前,完成已核发的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完成排污单位的发证或登记管理书面告知。
2、2020年3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60%。
3、2020年4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清理整顿。
(四)2020年需核发91个行业的清理整顿
1、2020年4月底前,完成2020年需核发的91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完成排污单位发证或登记管理的书面告知。
2、2020年6月底前,完成91个行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50%。
3、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91个行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4、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行业清理整顿。
(五)监督执法
1、2020年5月1日起,开展33个行业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
2、2020年10月1日起,开展91个行业排污许可专项执检查法。
四、工作内容
按照部、省统一部署,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完成全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相关工作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统一完成。
(一)摸清底数
1、摸清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摸底仅针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附表1)和《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附表2)中规定的行业,其中清理整顿33个行业,2020年发证和登记91个行业。
审批科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清查出来的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结合本区域2015年以来省、市、县及经开区各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登记表备案情况、2017年以来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含全国建设项目竣工信息系统中自行验收项目)进行摸排,并参照工商、税务、电力、生态环境监管等部门信息,综合形成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33个行业在2月20日前完成,91个行业在3月31日前完成。
2、上报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我局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整理好后上报市局审批处,审核通过后,再将新增数据导入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33个行业2月25日完成,91个行业4月5日前完成。(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环境监察大队)
(二)排查无证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后,对剩余排污单位逐个确定管理类别,明确应当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清单,上报市局审批处汇总。33个行业2月28日前完成,91个行业4月15日前完成。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要明确告知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实施前依法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书依然有效,排污单位按证书管理要求执行。对于管理类别有调整的排污单位,主动提出申请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按照2019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
(三)分类处置
1、按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管理清单的管理类别,执法部门与审批人员一起进行逐个现场核查,确认排污单位生产状态和管理类别,完成发证、登记、不予发证三类事项逐一告知,企业按时申领和实施登记管理。对登记企业现场下发《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通知》(附件3),对发证企业现场下发《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附件4)。完成时间:33个行业2月29日前完成,91个行业4月3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环境监察大队)
2、分类处置具体情况按照《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的“八类情形”执行。核发部门按照权限进行核发,监察部门按照分类处置“八类情形”进行监察执法。完成时间:33个行业4月10日完成,91个行业9月30日完成(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环境监察大队)
(四)整改清零
审批科按分类处置的时限要求,完成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督促企业按类别和时限完成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依权限核发许可证。对个别不配合、不整改的排污单位由执法部门进行执法。33个行业4月27日前,91个行业12月25日前对各排污单位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形成固定污染源管理清单,连同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局审批处。最终实现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责任部门:审批科、环境监察大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一把手主体责任,分管领导牵头抓落实,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上级部门汇报沟通,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指导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度,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加强技术指导。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政策新,行业规范多,我局聘请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公司、联合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淼安环保科技公司四家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指导填报、协助审核等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未按时限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其无证排污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企业的日常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020年5月1日起,开展33个行业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2020年10月1日起,开展91个行业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丰富宣传方式,通过门户网、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实施排污许可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荐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引导排污单位主动申领、按证排污;加大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依证排污,自觉守法。
(五)该工作纳入市对区年度绩效考核,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