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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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通 报

来源: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字体大小:

各货运企业:

2024年3月12日,经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望城执法大队调查,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驾驶员杨利驾驶湘AG2173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颜色红色)装载油砂从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运送至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杨桥村。当时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900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统一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质量已超限28900千克,超限率为93.23%,当事人不能提供此次超限运输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望城执法大队于2024年3月12日向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长交罚告(2024)15230002号),告知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立即于2024年03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公路管理)第十四条第三阶次之规定,篇中关于车货总质量超限运输的处罚基准,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规定。2024年3月12日对长沙市岳麓区夏志平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作出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报。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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