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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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望城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1-13 字体大小:

WCDR-2023-04001

望科20231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3113日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的计划项目资金。

第四条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绩效水平。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等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后,给予资金补助。

()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聚焦全区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全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原则上采取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四)平台和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采取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五)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以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资助方式。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企业自主申报→街镇或园区推荐→受理、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独立评审→现场考察→局党组会议审定→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公示→立项→行文下达等程序。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重点、方式以及申报时间、方式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望城区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外);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人才队伍、资金、场地和技术装备等;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未验收的区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的项目当年未获得区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三)优先支持的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

2.有研发投入且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申报项目应按归口和属地原则,由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园区产业局签署推荐意见。各推荐部门应对所推荐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经推荐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库。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重要依据。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立项程序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指令性计划项目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组织实施,通过行政审定后直接行文下达。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审定后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区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计划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前资助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告使用计划。无故不申请验收及验收不合格项目,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如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管理费,按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5%列入科技计划年度预算,由区科技局具体使用。用途包括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应建立健全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计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供计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绩效评价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计划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计划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计划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路径和实施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验收材料。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区科技局依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进行验收,对合同书中约定的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区科技局发布验收通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长沙市望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七、附件材料

1.必要附件材料: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财政科技资金拨款凭证、相关票据(计划项目资金和部分自筹资金票据复印件)。

2.其他附件材料: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高企认证证书、权威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项目合同书的任务、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的任务、相关指标,完成不到70%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项目执行期满拒不验收的;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从不合格确认之日起两年内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拒不验收的项目追回计划项目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3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望科发〔2023〕1号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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