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的通告
被征地农民朋友: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整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1号)文件精神,需要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进行整改,根据实际情况,现将整改方案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月1日前本人没有在企业参加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险参保纪录,2017年1月1日后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2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方式
原实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权益最早的24个月(缴费不足24个月,按实际月数)的权益调整记录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指数不变),被调整的原缴费个人账户部分(本金)原则上按原到账日期计息。因缴费基准变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不承担。
转到外省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不再调整。
三、其他情况处理
2020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调整对象有缴费记录的,保留待以后省市有明确办法后再处理(调整对象有两条或多条缴费记录)。调整后,又通过税务部门缴费的,也按该办法处理。
四、调整名单
附件: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调整人员公示名单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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