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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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字体大小:

单位名称: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85388104C 

2021年7月19日,李建彪、周丽等人投诉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对该案进行调查。2021年8月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10月22日,因你单位不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本机关依法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恢复案件调查。经查,你单位未依法为李建彪、周丽等14人申报和缴纳2006年4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 年2月2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望人社监令字〔2021〕第D002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为李建彪、周丽等14人申报和缴纳2006年4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本机关,你单位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2024 年3 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望人社监理告字〔2021〕第D00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望人社监理字〔2021〕第D002号),你单位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望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D00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明细》、投诉书、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个人自述材料、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望人社监询字〔2021〕第D002号) 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望人社监令字〔2021〕第D002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望人社监理告字〔2021〕第D002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望人社监理字〔2021〕第D002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望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D002号)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依法为李建彪、周丽等14人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户名: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汇缴专户;开户行:望城农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  察  员:毛泽远(证号18-ZA0211)、尹超(证号18-ZA0260) 

联系电话:0731-88076168

地  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200号

邮  编:410200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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