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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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