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6〕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6年1月9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阶段三个工作日联系申请人,未取得联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在淘宝平台“某某某专卖店”(其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经营主体为“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800元购买了“Deepseek零基础AI编程课20”课程。商家收款后未发货,随后直接关闭店铺,其行为已构成收钱不发货的消费欺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要求依法查处并责令退款。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下落不明。我局已将该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向您购买商品的平台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及处理行为,存在以下严重问题,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存在根本性错误,混淆了被举报主体,属重大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涉事店铺为“某某某某某专卖店”,其经营主体为“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然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却将调查对象错误地指向了“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机关,负有核实市场主体身份的法定义务。其将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套用到乙公司进行调查,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最基本的调查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为由不予立案,未穷尽法定调查手段,系对法定职责的消极推诿。即便在被申请人错误调查“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其仅以“未在注册地经营、下落不明”为由中止调查并建议申请人转向平台,亦未履行其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经营者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对正确的被举报主体进行调查、未充分运用网络交易监管手段并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替代违法查处。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公信力。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尽到法定调查职责、未对正确的举报线索展开有效调查、未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答复,从事实认定到处理程序均存在严重错误,其“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出的对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单。具体内容为其在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的Deepseek零基础AI编程课商家收钱不发货,商家跑路了,利用平台规则虚假发货,淘宝追缴其保证金拒绝缴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收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发现该店铺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下落不明,已按规定将该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虽为案涉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经核实被举报人并未在该住所地实际经营,故被申请人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处理部门,对案涉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经呈报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建议其向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所作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确认无法查实被举报人实际经营位置及经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核查结果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在相近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五份相似的举报,工作人员在对申请人的举报单回复中将本案涉事主体“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误写成另一被举报的涉事主体“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从回复位置看,被申请人在对应举报单回复位置进行了回复,履行了针对本案涉事主体举报事项的法定处理职责,该回复笔误内容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某某某某某专卖店(即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Deepseek零基础AI编程课”,因与该商家就该笔消费存在争议,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收件后,10月27日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因被举报人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11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中填写的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下落不明。我局已将该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向您购买商品的平台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立案反馈附件,附件信息为“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截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单、案涉商品订单截图、现场笔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2315平台回复页面截图、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及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并未在住所地实际经营,故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且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不立案,建议其向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于2025年11月6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1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建议其向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针对被申请人就本案举报单在12315平台回复的不立案原因填写有误的问题,被申请人虽将“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误写成与本案无关的“长沙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其在12315平台已告知申请人该案处理结果为“不立案”,并同时提交了反馈附件,该反馈附件系公示信息截图,已将“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回复的不立案原因虽存在瑕疵,但其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综合来看,被申请人已将“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向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对于被申请人存在的不立案原因填写有误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于本案审理期间重新向申请人发送了短信,已对不立案原因填写有误的问题予以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