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区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示被抽样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严创小菜摊位,标称生产者:/,食品名称:波菜(菠菜),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0-13,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市望城区严创小菜摊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2020-10-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的波菜(菠菜)产品。经立案调查,购进日期:2020-10-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的波菜(菠菜)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从望城区红旺大市场购进的,具体不记得哪家摊位。一共购买了8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没有查验了对方的资料,因为是零散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做销售记录。以上不合格的菠菜抽样人员购买了5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最后剩下的3斤浪费了,经营额共计30元,除去损耗没有获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