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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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来源: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执法大队、二级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班子成员、执法大队班子成员及二级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出庭、应诉、答辩、质证等活动。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被执法对象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被执法对象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负责人对各自联系中队涉诉案件出庭应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八条 进入二审的案件,由一审出庭负责人出庭。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业务科室、大队、二级机构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交局法制科汇总后,由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受诉法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41日起生效。

                                                            

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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