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简体| 繁體| 老年人模式| 登录| 注册
望城区人民政府LOGO

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靖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9-08-30 字体大小: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望农产办发〔2019〕3号)和《长沙市望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望农产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程序必须规范,按照既定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程序,防止不按程序或走虚假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民主协商、群众认可。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中遇到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民主讨论、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成员界定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得到群众认可。并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身份唯一、不重不漏。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都不能遗漏,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个也不得重复。特别要避免婚嫁等人员“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二、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原则上为2019年8月20日24时,具体时间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但登记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9年8月20日24时。

  改革后的股权实行不随人员的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基准日后的新增人员可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的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因素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初始取得。初始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16年2月2日24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户籍;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2.政策移民安置取得。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申请取得

  (1)新生取得。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该父母的子女自出生时起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投靠取得。未成年婚生子女投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或其一方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婚姻取得。通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婚姻迁入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收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收养行为、已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其他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依法依程序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不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由国家安排工作或给予退休、终身供养等待遇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录用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又返回并恢复户籍,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5.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因婚嫁等原因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依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应由国家安排工作或给予退休、终身供养等待遇的现役和退伍军人。

  5.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录用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已村改居但集体资产未进行清算处置的除外)。

  7.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遇到本指导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依法依程序讨论决定。

  四、责任追究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化繁为简、偷工减料,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如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成员资格的,取消其成员资格;获得了利益的,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社区)、村民小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二)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资格界定结果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解决,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三)本意见由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