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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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13 字体大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整个应急管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尽量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一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制(法制、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和人员处置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送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送批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文件规定的时限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建立健全“一网四库”。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和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和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和减灾委由区长任主任,望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常务)、各副区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任副主任,区委办、区人武部、望城经开区、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委外事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金融办、区信访局、区医保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数据资源中心、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住保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城投集团、望城农科园、滨水新城、区公路养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和减灾委在区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全区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街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境外、国际及外县(区、市)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5)指挥区内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6)完成市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突发事件应急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突发事件应急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和减灾办),区应急和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和减灾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应急和减灾委日常工作;

2)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建设;

4)收集、汇总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和灾情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风险和灾情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和对策;

5)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6)完成市应急办、区政府以及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参与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和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决定全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和督查各街镇、基层单位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

6)承办区应急和减灾委及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别设置在各区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4 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区政府办:领导、支持和督查开展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进入Ⅰ级或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必要时在区应急和减灾办基础上牵头组建扩大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和减灾办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

望城经开区:牵头负责经开区范围内应急工作。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牵头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境内外舆论,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区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区委外事办:负责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区工信局: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

区民宗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区本级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区排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植物疫情、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石油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文化、广播、旅游、体育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其他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及复退军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因突发事件致残公职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和因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牺牲的公职人员的追烈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物价稳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供气、城市桥梁隧道、户外广告、渣土运输、消纳场、环境卫生、固废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协助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保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国资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控和防范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网络受灾业务系统数据修复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数据资源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区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及县道路网检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市道路下水道的维护、疏浚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协助区政府组派救护、防疫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区应急和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其他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5 街镇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运行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3.1 监测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 政府监测和社会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和减灾办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订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和减灾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与区应急和减灾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2 接警和处警

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和减灾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各街镇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后,要3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必须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再根据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应急和减灾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和减灾委。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应急委;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级别的确定按上级总体预案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性质及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 预测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国家和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突发事件涉及我区的,区、街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以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1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2)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并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2 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镇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15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和减灾办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30分钟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街镇或有关区直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区政府办。灾情数据信息经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迅速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全区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区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和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报送。

3.2.3 指挥与协调

级预警。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应急和减灾委负责具体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向区应急和减灾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级各部门要服从区应急和减灾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级、Ⅱ级和Ⅰ级预警。区应急和减灾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2.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一般由突发事件类型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街镇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3)划定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6)安置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8)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3.2.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发生在本区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区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区域联系,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在区应急和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委外事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某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密切关注,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3.2.6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委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7 信息发布

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按照《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及时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同时在预警解除后仍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3.3 善后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并在必要情况下向省、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请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对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相应的设备信息数据库。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实现市、区、街镇及社会各界资源共享。

区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的落实工作。区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柴油、猪肉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区市场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依法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区文旅广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台专用电话,明确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10 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油、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单位)和科研教学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决策咨询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和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区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

区应急和减灾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公众防护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区宣传、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司法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区普法计划。

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

区人社局应当会同区应急和减灾办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我区实际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20214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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