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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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7022110406887
  • 统一登记号:WCDR-2017-01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17-02-13
  • 生 效 日 期:2017-02-13
  • 信息时效期:2022-03-13
  • 公开方式:
  • 公 开 范 围:
  • 文   号:望政办发〔2017〕8号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望城区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13 字体大小:

WCDR-2017-01001

                                                                               

 

 

 

望政办发〔2017〕8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区人民政府、重点旅游街镇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区政府、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旅游局长任副总指挥,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文体广电局、区卫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台办、区民宗局、区外事侨办、区新闻中心、区消防大队、区地方海事处、区气象局、区供电分公司、区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区旅游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协助和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承办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31-88078110。

2.2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

2.3 区旅游应急联动机构

作为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1联动机构职责

(1)区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理旅游群体性上访事件。

(2)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工作

(3)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和通讯部门做好电力和通信保障工作。

(4)区住建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工程等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承担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旅游事故的救灾物资供应和旅游事故中受害者的临时生活救助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拨付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资金。

(8)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9)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涉及区域的公交调整及人员疏散工作,提供转移旅游者或者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并协助处理旅游事故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汛情监测和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农林局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监测预警,提供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区文体广电局负责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教和旅游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等工作。

(14)区卫计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及时组织救治和运送受伤游客,疫病防控、心理救助等工作。

(15)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协助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16)区安监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区市场监督局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旅游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

(18)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9)区台办、区外事侨办负责提供涉台、涉外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协助涉台、涉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0)区民宗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21)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22)区消防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应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23)区地方海事处负责提供涉及水上旅游安全的预警信息,组织水上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2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旅游气象监测预警服务信息。

(25)区供电分公司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26)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通讯设备维护,保证通讯畅通。

(27)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协助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区旅游局牵头,事发地街镇和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援组:由区旅游局、区安监局牵头、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街镇等协助,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旅游局、区文体广电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区民政局、相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5  专家组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对旅游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一般(Ⅳ级)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1.2较重(Ⅲ级)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1.3严重(Ⅱ级)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3.1.4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2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同时提请区旅游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的旅游预警警报。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应急联动机构、事发地镇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报信息的变更,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作出的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街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照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一般事件(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的事件。

4.1.2较大事件(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3重大事件(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死伤6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指挥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同时报请市旅游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团队和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迅速保护事发现场,并建立现场处置区域,抢救受伤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初步评估事件危害;探测并控制危险源,清理事发现场。

4.3.2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相关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予以积极配合。

4.3.3社会安全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境外人员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伤亡事件,按相关预案执行;

4.3.4当旅游突发事件呈扩大趋势,可能超出当前处置能力和范围时,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4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新闻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旅游者得到妥善安排和救治、旅游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镇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街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资金保障

各街镇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教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我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地震、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等)、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及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8.2预案修订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17年3月14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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