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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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8091214438371
  • 统一登记号:WCDR-2018-01011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18-09-01
  • 生 效 日 期:
  • 信息时效期:2023-09-30
  • 公开方式:
  • 公 开 范 围:
  • 文   号:望政办发[2018]81号

长沙市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来源:望城区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01 字体大小:

 

WCDR-2018-01011

                            

 

 

 

望政办发〔201881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


长沙市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移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移交管理机制,根据《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664号)、《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政发〔2018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地下通道、人防通道、城市排水、城市广场、城市桥梁(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城市隧道(含附属设施)、环卫设施(垃圾站、公共厕所)、绿化景观设施(绿化带、行道树、景观亮化、灌溉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栏杆、交通监控设施)、路灯设施、地名标识等。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的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投资决策、投资控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按《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政发〔2018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区规划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完成规划审批;区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由储备项目、预备项目、新建项目、续建项目组成。项目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五年储备、两年计划、年度调整、动态跟踪和滚动管理机制,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前期工作进度和项目建设情况分为储备库、预备库、新建库、续建库:
  (1)储备库是指经各单位申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实发展需求的中长期(五年)项目库。
  (2)预备库是指对储备库中两年内计划启动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方案研究,并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后所建立的项目库。

3)新建库是指对预备库中下年度内计划启动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方案研究,并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后所建立的项目库。

4)续建库是指对本年度未完成建设的项目在下年度进行续建所建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年度项目铺排计划由各相关单位申报,区发改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财政、国土、规划、征拆部门意见,经区住建局审核把关,编制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向社会公示,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验收移交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移交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采取联合方式同步进行,区规划、住建、交通、水务、市政、城管、园林、环卫、公安、供电公司等部门为验收移交责任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移交的条件
   
1)必须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绿化景观(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移交)、环卫、交通、路灯、桥隧等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有完整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施工资质资料;
   
3)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遗留问题的整改承诺书;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移交的基本程序
   
1)递交申请。满足移交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在综合审批专区统一受理)提交市政基础设施验收移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联合验收。区政务服务中心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后(不超过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3)提出意见。各相关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收到验收初步审查意见后,组织相关单位对有问题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整改;

5)办理移交。建设单位全部整改到位后,各相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审批(备案)。验收完毕由相关接收的维护管理部门签字认可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核发市政基础设施正式移交书。
   
第十条  特殊情况市政基础设施验收移交程序可实行市政道路、环卫设施、绿化景观、交通设施、路灯设施等分项验收移交,但移交前必须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一条  因征拆影响或按项目铺排计划分段实施的项目,实施完毕且满足投入使用要求后,可分段进行验收移交。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如人行天桥装电梯等)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移交责任单位、维护管理单位联合商定验收、移交、维护方案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因报建资料、手续不全等原因
需要办理移交的,可以实体工程质量检测为准,检测其功能是否达到移交要求,在实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可先进行实体工程移交,同时提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市政、城管、园林、环卫、公安、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部门,按区编办核定的各自职能职责承担移交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时限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满足各行业其它相关移交条件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2)市政基础设施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移交条件后,接收的维护管理部门应无条件接收,并从接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责任划分 
   
1)在投入使用至移交阶段,市政道路建成后确需开放交通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与城管、环卫和公安等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委托合同,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维护管理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2)在移交后至质保期(质保期期限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组织施工方进行整改,质保期非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由建设方督促施工方与相应维护管理部门签订维修委托合同,维修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3)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和管理部门负责,纳入城市管理日常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区财政负责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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