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DR-2013-01010
望政办发〔2013〕164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专用校车增补及
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专用校车增补及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长沙市望城区专用校车增补及退出管理办法
为维持全区校车总量和运力需求的基本平衡,确保我区校车安全、有序、平稳运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2〕14号)和《望城县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望政办发〔20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增补校车原则
1.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学校(幼儿园)辐射半径2.5公里以内的学生,倡导学生家长自行接送,鼓励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上下学,优先保障路途较远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2.坚持合法准入原则。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具备合法办学(园)的相应资质,承包、租赁校车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机构,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驾驶的相关资质要求,新增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专用校车。
3.坚持合理增补原则。校车增补每年进行一次,需增补新校车的单位,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校车服务公司提交申请报告(逾期申请顺延下年度)。已使用专用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再增补新校车,如乘车需求量增加,现有校车运力不足,由校车服务公司尽量在本乡镇内进行运力调剂,个别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增补新校车;新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补新校车。
二、增补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学校或幼儿园的所在区域、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需乘车学生人数、使用校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经乡镇中心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校车服务公司。民办幼儿园还需同时提交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校车服务公司于每年5月15日前汇总申请情况并报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校车服务公司汇总情况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3.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请及考察情况报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增补数量,校车服务公司于每年8月10日前统一购置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校车退出办法
校车承包车主不得擅自调整服务学校或者转包校车,确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校车运营的,应与校车服务公司依法协商解除校车承包合同。
因服务学校乘车学生减少,校车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由校车服务公司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中心学校的意见,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统筹调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对调剂方案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开展协调工作。
确因辖区内运力过剩而有部分校车须退出校车运营市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承包车主向校车服务公司提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
2.校车服务公司向服务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并签署同意退出意见;
3.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4.校车服务公司与承包车主解除校车承包合同,收回校车。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