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WCDR-2014-01002
望政办发〔2014〕1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6日
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
实施方案
为逐步实现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升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质量,确保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望城,根据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1.补助范围
望城区域范围内,因征收土地导致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按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中的水田计算)小于或等于0.34亩,其成员未享受社保政策待遇,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含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以前土地被征收已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2.补助标准
(1)区财政局对符合失地、少地农民补助条件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400元/月。
(2)此项补助的发放,不影响失地、少地农民在民政部门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待遇。
(3)退休村干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条件的,不影响其已在人社部门享受的社保待遇。
3.实施主体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职能职责
1.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发放是一项全局性、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归口区征地办管理。由区征地办负责牵头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对失地、少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批。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征地项目村(社区)、村民组的土地类别补偿表和村民组人员的户口信息资料。
3.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及有关土地数据,对以组为单位的水田总量进行调查核实。
4.区财政局负责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组织和报批,并参与村民组水田(原计税面积)总量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提供失地、少地农民村民组内人口数据,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户籍资料进行审核。
6.区人社局负责对原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前被征地已转为非农户口且已享受社保待遇人员的审核。
三、工作程序
1.人均耕地的确定
因土地被征收,组内人均耕地小于或等于0.34亩的,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由区征地办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以区财政局水田计税面积和区国土资源局已征土地中水田面积以及土地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以村民组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
2.人员确定
(1)以上年度末区公安局的人口统计数为依据,确定村民组人数。
(2)2009年3月6日《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前,农嫁农、农嫁非农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一直未迁出,履行本村民组成员相应义务、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可纳入本村民组人口计算;未履行相应义务、不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纳入本村民组人口计算。
(3)户口非正常异动人员、空挂户、非农户、非转农户口、已转户参保人员一律不纳入本村民组人口计算。
(4)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公安户籍资料,组织相关村(社区),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核确定。
3.补助费审核、发放和取消
(1)经公示、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望城区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备好花名册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批。
(2)生活补助费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已享受补助的人员每季度生活补助费发放前,须到所在村(社区)签字确认并参加年审。
(3)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开展后,每季度对新增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助人员确定的工作程序,报区征地办公室审核。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月起发放补助。
(4)原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因土地被征收转为非农户口,在享受社保政策待遇或转为非农户口后,其组内人均耕地超过0.34亩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情况报区征地办核实,从征收土地的下月或享受社保待遇的上月起,取消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
(5)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因死亡导致户籍灭失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情况报区征地办,从死亡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
(6)国家推行农村社保政策,且我区农村全面实行社保待遇后,取消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切实做好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
2.区直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全力支持配合区征地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
3.由区经开区负责拆迁安置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该项目相关资料,主动配合乡镇(街道)搞好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
4.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造假,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本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