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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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7051009568684
  • 统一登记号:WCDR-2017-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 公布日期:2017-05-27
  • 生 效 日 期:2017-05-27
  • 信息时效期:2022-05-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办发〔2017〕4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05-27 字体大小:

WCDR-2017-01005

 

                                                               

 

 

望政办发〔2017〕47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且伤病残等级被依法鉴定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 8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5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6年1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二)开展特殊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提供就医便利。区、街道(镇)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和《长沙市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爱心服务证》就医时,提供“三优两免一陪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门急诊免挂号费、定点医院住院免陪护费,提供就诊陪同服务)。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院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医疗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优化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三)实行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免交个人缴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自付费用,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经认定为特困人员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生活不能处理或无房、住危房的,优先安排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发放老年照料护理补贴。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中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按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将其纳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一)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特困家庭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二)提供配套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安排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三)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局)

(四)给予拆迁补助。对全区范围内失独且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万元/户困难补助。(责任单位:区征地办)

(五)实施创业就业扶持。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在发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倾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七)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一)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计生协会、区民政局)

(二)推进保险服务。自2016年起,由省计生协会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购买一份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投保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其他种类的保险业务,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计生协会)

(三)发展计划生育公益关怀基金。设立区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公益关怀资金,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慰问,标准为1000元每人每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协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各有关单位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计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对接,牵头组织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收养子女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住建部门要在制定落实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方面倾斜扶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在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筹措、募集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困家庭。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2017年5月27日起实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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