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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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7061613180125
  • 统一登记号:WCDR-2017-01007
  •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 公布日期:2017-06-15
  • 生 效 日 期:2017-06-15
  • 信息时效期:2022-06-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办发〔2017〕62号

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06-15 字体大小:

WCDR-2017-01007

                                                                               

望政办发〔2017〕62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为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重点优抚对象,按照本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来源  

第五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第七条 资助参保

(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无工作单位及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经区民政局确定后,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门诊医疗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根据下列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标准的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

1.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400元。

办理程序:区民政局将上述对象个人门诊补助,通过区财政局拨付至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账户,民政部门不再报销个人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住院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付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

1.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具有参战参核、带病回乡双重身份的退伍军人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属于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60%,非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50%。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的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补助标准如下:属于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50%,非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40%。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重点优抚对象每年最高医疗补助为15000元。

办理程序:

1.重点优抚对象在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持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办理住院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在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区民政局结算。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支付结算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支付。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非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在出院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住院发票、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区民政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区民政局审批后,将住院医疗补助金拨付给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治疗,全区统一定点望城区人民医院,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给予垫付,定点医院与区民政局定期结算。如对象确需转院治疗时,报请区民政局批准备案后,可转院治疗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特别医疗救助

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其他政策性补助及区民政局医疗补助后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对象给予特别医疗救助: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助2000元;

2.10000元至20000元的,补助4000元;

3. 20000元以上的,补助6000元。

办理程序:对象在办理好住院报销(补偿)后,持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单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特别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每年限享受一次救助。

第五章 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区民政局年初统一申报,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参保费用、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参保费用、门诊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费,由区民政局负责缴纳、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编制资金计划,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区卫生和计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制发《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兑现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本级预算和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区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和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抓好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和结算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区民政局和区卫生和计生局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制定有关优待优惠措施,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重点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医疗救助金、医疗补助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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