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操作细则
WCDR-2018-01013
望政办发〔2018〕92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各园区: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操作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相关工作,根据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设计方案调整和施工条件变化等造成工程特大、重大、重要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研究变更原因、确定变更内容,并在3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手续的,一般不予后补专题论证、造价审核等手续。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绿化、国土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别由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国土局、财政局负责,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
第二章 变更原则
第五条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二)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拟实施的工程内容符合上级考核目标及验收标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急抢险工程必须立即实施;
(五)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六)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超过概算部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办理结算。
第三章 变更分类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特大变更、重大变更、重要变更、一般变更。
(一)特大、重大变更
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1.特大变更
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变更。
2.重大变更
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
1.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2.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
1.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2.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变更。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特大、重大类变更程序
(一)变更提出
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申请表》,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施工)变更引起的合同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施工)变更初步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审查。
(二)提交方案。
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原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变更方案并填写《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方案表》。设计(施工)单位应提出两套以上设计(施工)变更方案以供选择,并附相应设计(施工)变更方案的造价分析表。
(三)专题论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集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审计局、财评中心、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对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方案表》中所述设计(施工)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和部门意见,分析变更原因,明确是否有必要变更,如确须变更则确定一套设计(施工)变更方案。
(四)造价审核。
1.属于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根据论证会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出具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含图纸及概算变更前后的对比表),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除外)。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变更工程预算书,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送财评中心审核确定变更方案的预算造价。
2.属于施工变更的:施工单位根据论证会确定的施工变更方案,填写好《建设工程洽商单》,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送财评中心审核确定变更方案的预算造价。
(五)审批。
建设单位按论证会确定的设计(施工)变更方案及审定的变更造价,重大变更的填报《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由相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实施;特大变更的填报《建设工程特大变更审批表》,由相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后实施。情况特殊的,须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重要变更程序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局、住建局、审计局、财评中心、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公司及有关专家共同论证认可,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要变更申请审批表》,由相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论证认可,填写《建设工程洽商单》,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变更、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部、省、市)审批的水利项目涉及的设计变更分别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4〕5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相关规定,报原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于30日内按本规定报区财评中心进行造价审核,同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区内变更类别分别向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进行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专题论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对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分析,并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所有变更表格均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编号、保管,以免重复、丢失。
第十八条 所有涉及的负变更,即工程单次变更使得项目总造价减少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论证认可,填写《建设工程洽商单》,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过程中,正负变更需分别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正负变更不能相互抵消。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批准自行组织的工程变更内容,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既不属于设计变更,也不属于施工变更,因错算、漏算等导致造价增加的,须按照变更程序召开专题论证会。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调差(包括但不局限于主要材料价格调差和人工工资调整)不需履行专题论证会等工程变更程序,结算时需在定案表中进行单列,如与结算其他变更金额累计超概算时,需按调概程序进行申报调概。
第五章 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前期研究工作,加强工程变更的源头控制,同时,应根据本细则加强对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之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分管副区长批示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调整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15%且单次变更已履行相应程序的项目,还需书面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后才能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特别是要着力强化标后监管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需向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二十八条 独立的抢险救灾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实施,其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须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商分管副区长研究确定,并向区长报备,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小额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此办法,应严格按照望城区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办法执行,工程价款采取固定总价方式,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合同价,不得进行价格调差,不得超出立项批复范围随意增加工程内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29日起实施。凡在此之前我区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相悖之处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 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申请表
2. 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方案表
3. 建设工程特大变更审批表
4.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5. 建设工程重要变更申请审批表
6. 建设工程洽商单
附件1
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申请表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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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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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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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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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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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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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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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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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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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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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方案表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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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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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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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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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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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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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变更造价 |
方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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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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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变更方案及造价对比分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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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 设计(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建设工程特大变更审批表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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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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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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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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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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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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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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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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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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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专题论证会议纪要、财评审定的变更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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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审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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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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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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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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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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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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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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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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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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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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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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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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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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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在完成专题论证和造价审核后填写;2.本表除审核审批意见外,应采用电脑制单,审批时手工改动的数据应采用中文大写,审核单位要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并准确地填写审核日期;3.本表须与专题论证会议纪要和财评审定的变更造价一并提交进行审批。
附件4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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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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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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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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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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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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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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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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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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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专题论证会议纪要、财评审定的变更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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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审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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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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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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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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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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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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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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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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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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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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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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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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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在完成专题论证和造价审核后填写;2.本表除审核审批意见外,应采用电脑制单,审批时手工改动的数据应采用中文大写,审核单位要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并准确地填写审核日期;3.本表须与专题论证会议纪要和财评审定的变更造价一并提交进行审批。
附件5
建设工程重要变更申请审批表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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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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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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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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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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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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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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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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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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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专题论证会议纪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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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审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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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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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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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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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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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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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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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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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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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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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意见:
| |||||||
注:1.本表在完成专题论证和造价审核后填写;2.本表除审核审批意见外,应采用电脑制单,审批时手工改动的数据应采用中文大写,审核单位要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并准确地填写审核日期;3.本表须与专题论证会议纪要一并提交进行审批。
附件6
建设工程洽商单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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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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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洽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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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初步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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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论证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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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设计单位 |
建设单位 (现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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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在完成共同论证认可后填写;2.本表除审核审批意见外,应采用电脑制单,审批时手工改动的数据应采用中文大写,审核单位要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并准确地填写审核日期;3.本表须与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初步预算一并提交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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