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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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9061717014250
  • 统一登记号:WCDR-2019-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19-06-05
  • 生 效 日 期:2019-06-04
  • 信息时效期:2020-07-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办发〔2019〕9号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字体大小:

WCDR-2019-01005

望政办发〔2019〕9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按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称“重建安置小区”是指因征地拆迁、搬迁,对拆(搬)迁对象实施留地安置,经法定程序分配的生活安置地;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转征红线范围内或历史性建制镇范围内等经依法确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预安置”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经开区和都市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建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程序提前实行的补偿(补助)安置。

本办法所称“都市区范围”为: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原乌山镇区域)、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茶亭镇(望城高新区规划范围内);“非都市区范围”为:乔口镇、靖港镇、白箬铺镇、桥驿镇、茶亭镇(望城高新区规划范围外)、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乌山街道(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外原乌山镇区域)。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含托管区域)个人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个人建房联合会议,研究具体个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预安置组织和实施等工作(望城经开区负责经开区范围内的预安置组织和实施等工作);各街镇负责建立和更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数据库、个人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查、代办、巡查控违、“空心房”治理、宅基地退出和建房风格的把关等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建房申请审查、公示、巡查控违等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按“多规合一”编制村庄规划,将具有鲜明山水和文化特色的古村落等纳入村庄规划保护范围。充分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合理布局集中居住区。

靖港、铜官、乔口等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周围的个人建房,其房屋色彩风格要与古镇建筑风格,传统文化相协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不断完善具有时代特色的《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活动。村民住宅建设要推广绿色环保节能技术,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从事村民住宅设计并指导个人建房工作。

第五条建立个人建房向区委常委会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12月向区委常委会报告会审本年度个人建房审批情况和在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打招呼等情况。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1.望城经开区、都市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由街镇积极引导实行预安置,预安置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或望城经开区实施。

2.非都市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由街镇引导实施集中居住。如不具备集中居住条件或在集中居住区建房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可利用空隙地建房或原基改(扩)建。

3. 金星大道、雷锋大道、潇湘大道、黄桥大道、湘江大道、芙蓉大道、金洲大道、319国道、长益复线、普瑞大道、长望路、旺旺西路等城市主干路两厢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内(如电力线路、天燃气和石油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按国家规范控制)按有关要求、规定控制,如确需建房的由所属街镇报区个人建房联合会审定。

第七条强化建房条件审查,严格执行“一户一基”政策。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的;

2. 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3.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4. 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3. 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4. 已有农村宅基地上住房因出售、出租、赠与或将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 已实行征地拆迁安置或预安置的;

6. 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已分户再申请宅基地的;夫妻双方户口未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纳入家庭建房人口计算:

1. 家庭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集体土地上无住房;

4. 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或货币补贴等相关住房保障福利。

第九条  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型;父母必须伴靠一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建房;特殊情况由区个人建房联合会审核认定。

第十条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基准户型为一户4人(及其以下),每基准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4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确需生产用房的,申请在放线时一并定位,由街镇负责登记管理。生产用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且限建一层,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超过二层,因政策引导集中居住的区域,经区个人建房联合会审定后,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数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和办理不动产权证。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已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且不能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灭失,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十三条  规范“建新拆旧”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易基新建住宅时,应当向街镇作出自行拆除旧宅的承诺并上交原宅基地批准文件,房屋竣工后60日内,由街镇监督建房户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到位。在旧宅未拆除前,街镇不得组织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旧宅拆除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1. 申请。建房户向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2. 初审。审查建房户的申报资格、家庭成员资格、现有房屋情况、建房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申请建房的位置和面积等,并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经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并发放《长沙市望城区村(居)民个人建房呈报表》。

3. 会审。村(社区)将申请和相关材料(村审查意见、公示情况等)提交街镇;由街镇城建办受理和全程代办,同时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联合踏勘、集中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4. 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许可证》。在都市区和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建房户,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监管。房屋开工建设前,街镇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放样定桩。房屋建成后,街镇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 登记。建房户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新增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每年1-3个批次打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农村住宅设计倡导使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编制的宅基地通用图集,在农村宅基地中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

第十八条  推进非都市区范围农村宅基地复垦,建房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参照长沙市望城区预拆迁安置操作规程进行补偿(补助)。由街镇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复垦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相关资金从耕地开垦费中予以安排,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复垦后的土地权属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  重建安置小区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实施成片留地安置建房的重建安置小区,按照“符合规划、节约集约、便民利民”的原则,以街镇为主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共同选址。

第二十条街镇为重建安置小区报批责任主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街镇申报资料负责用地审查报批,编制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街镇根据拆迁人口情况,制定重建安置小区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重建安置小区分配到户。

第二十一条重建安置小区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1. 申请。安置户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望城区村(居)民个人建房呈报表》,并经村(社区)签署意见。

2. 审查。由街镇城建办受理建房申请和全程代办,并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

3. 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许可证》。在都市区和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建房户,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监管。房屋开工建设前,街镇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放样定桩。房屋竣工后,街镇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5. 登记。建房户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安置户按法定程序分配重建安置小区建房的,街镇须核实拆迁户身份并提交征拆三榜公示资料和分缝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实际分配面积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许可文书有效期按第十五条执行。各级政府主导的开发小区个人建房,由所属街镇报区联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已有重建安置小区安置户申请改扩建的,按望城区安置小区品质提升规划方案审批。申请加层的,由区住建局根据第三方检测意见对建筑加层的结构安全签署明确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求相邻住户书面意见后,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按分配方案分配后结余的重建安置小区,由街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区域拆迁安置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有土地改建房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审批。已取得批准文件超过2年未建设的,需按要求重新办理审批和报规报建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居民改建房屋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规报建手续。

居民使用国有土地改建房屋需在符合间距、消防、日照、交通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审批:

1. 土地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有明确控制指标要求的,依照控制指标审批;

2. 土地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没有明确控制指标要求的,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含二层)或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但涉及改建的原房屋层数超过二层且有合法手续的,按原层数审批;

3. 纳入国家省市区古镇规划控制范围的,按古镇保护规划审批。申请原基改建的,可按“原址、原面”审批,层数、建筑风貌按古镇保护规划分区域审批。

第二十七条倡导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鼓励建设过程中,使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因地制宜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改建程序如下:

1. 申请。改建户提出改建房屋书面申请,并经社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 审查。由街镇城建办受理,并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踏勘,并填写审查意见。

3. 审核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原已取得房产证、个人建房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改建的,出具认定土地权属意见;对原未取得房产证、个人建房证或土地使用证且房屋未拆除的,核定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4. 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建房申请和街镇等单位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审批单。

5. 方案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批建房户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区住建局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再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变更,以及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 监管。房屋开工建设前,街镇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放样定桩。房屋竣工后,街镇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

7. 登记。建房户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严禁房地产项目转让国有土地实施个人建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等部门不得为擅自转让的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报建手续。

第三十条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砌围墙圈土地违法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等,禁止为其以项目名义报批国有土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房户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房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房批后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机制。村(社区)发现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街镇。街镇对建房全过程承担巡查、监管等主体责任,实行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制度以及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登记制度,对每个阶段检查做好登记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书,严格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个人建房管理实行“定期调度、定期督查”制度,对巡查不力、违法建房查处不到位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予以通报和问责;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区对街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索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街镇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应第一时间组织调查处理。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个人建房事项,对在个人建房审批办证和建设过程中批条子打招呼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许可证但未核发《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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