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试行)
WCDR-2021-01001
望政办发〔2021〕17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长沙市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
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望城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私有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上浮15%。
(三)提前签约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签约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对其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最高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寻找房源奖励。
(六)提前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按照500元/m2的标准(面积不足90m2/户的,按照90m2计算;面积超过180m2/户的,按照180m2计算)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于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
第六条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
(三)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八条购房补助。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望城辖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提供长期稳定居住用房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房屋评估价值的30%进行补助。购房补助时限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选择货币补偿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区内团购房资格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核实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15000元-20000元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项,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证,依法追缴被征收人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补助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