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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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6110416369975
  • 统一登记号:WCDR-2016-36001
  •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 公布日期:2016-09-09
  • 生 效 日 期:2016-09-09
  • 信息时效期:2021-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房字〔2016〕21号

《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09-09 字体大小:

  WCDR-2016-36001 

    

    

    

  望房字〔2016〕21号 

    

    

  关于印发《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经局务会审定通过《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 

                          2016年9月8日 

    

    

望城区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9印发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我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制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或较少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继续实施,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害降低在最低限度,主动接受处理的。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造成的损害无法挽回,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3.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职技术人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暂停一切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态度较好的,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改正期间仍继续进行白蚁防治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改正期满还未达到上述条件仍继续进行白蚁防治经营活动拒不接受责令改正的。 

      3.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8万元罚款。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白蚁防治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的、未持证上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中,没了解药物的一般知识以及不了解常用防治白蚁药物性能、配比、使用方法及安全保护等基本专业知识;不能了解常用的防治工具,器械性能,不能正确地使用工具、器械,掌握其维修及保养方法。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签订工程合同,不能处理施工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造成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8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合格药物的,没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设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设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责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而导致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处罚基准: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挪用住宅维修资金,数额不大的,且及时归还的。 

  处罚基准: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住宅维修资金数额比较大的。 

  处罚基准: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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