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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 赶超跨越  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255
  • 统一登记号:WCDR-2021-06001
  • 公开责任部门:望城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1-11-25
  • 生 效 日 期:2021-11-25
  • 信息时效期:2026-11-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民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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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字体大小:


WCDR-2021-06001


                                                      望民发〔2021〕28号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医疗保障局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望城区医疗保障局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本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基本条件。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有养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登记备案。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未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和支持政策。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利性(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民政部门应积极与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对接,各登记部门应及时提供辖区内养老机构法人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

  

2.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需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方可收住老人,并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养老机构备案,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备案床位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的要求,并有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公共区域及活动场地;养老机构开设食堂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养结合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经营范围。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违规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违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方便

  

(四)安全管理。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区卫健、疾控和民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机构突发重大伤亡事件,应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一般性意外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

  

(五)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载明的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照护、营养膳食、医疗保健、心理精神支持和文体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服务与管理人员。

  

(六)服务收费。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不得收取“预订床位费”。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养老机构借“养老”名义非法集资,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及发行金融产品。养老机构违规收费和涉嫌非法集资(含与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捆绑运作和利用关联产业非法经营)不得享受各项政府补贴。

  

三、监管方式

  

养老机构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各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依据各自的职能职采取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监管。联合检查每半年一次,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镇参加,现场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日常检查由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并依法处理。日常检查中职能部门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的问题应在1-3日内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函告7日内落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欺老虐老行为、安全管理问题、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应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养老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养老机构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视情节、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约谈提醒。

  

  2.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

  

  3.责令限期整改。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5.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列入失信名单。

  

6.由当地街镇和民政部门妥善转移安顿老年人。

  

四、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每年度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送区金融办备案;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2.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3.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人社部依法负责会同民政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6.自然源和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7.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住建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9.卫健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10.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1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12.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

  

13.市场监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4.医保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5.区委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16.各街镇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五、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4)向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民政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养老机构登记运营后没有备案的,督促指导其及时备案;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镇加强督促指导整改、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整改达不到养老机构条件的,责令关停。对无证照收住老人的非法经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打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及从严查处原则,由属地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缔。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及时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制定机关进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养老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望民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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