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基层政务公开 望城区基层政务公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满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望政务公开办函[2023]5号

来源: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15:0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程序,切实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作《长沙市望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能职责。政府信息公开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对于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做好补正、重新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专门机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区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业务办理。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街)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业务办理,各单位应当明确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机构,并公开办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以上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二)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单位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备案,如有人事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三)实行工作联动。区政务公开办牵头,相关单位实行工作联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联络互动,全面统筹协调,及时处理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四)严格保密审查。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审查与受理

1.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行政机关可按下列不同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证明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还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

2.申请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或各级政府指定的集中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

2)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网络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

3)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

3.审查申请形式要件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要素是否完整,要求是否明确。一是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要具体明确、真实有效;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了准确,特征性描述准确;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要求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审查申请内容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首先要审核申请的内容,在审核申请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政府信息包括三个要点:第一,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三是制作或者是在职责范围内获取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可用排除法来辨别,首先判断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第一类是与党务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信息,比如有关党务人事任命和人事管理、党组组织的活动、群团组织内部(如单位内部的工会、妇联)活动、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等相关信息,不应该认定为政府信息;第二类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信息,比如行政机关人员管理、纪律管理(如考勤、处罚等)、财物管理和内设各部门之间的因日常业务运行形成的函件、通知等信息;第三类是处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阶段性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正在草拟或讨论中或法定行政负责人未能签发的文件,或行政管理中一些技术指标的修订正在征求意见中,或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程序未完成的信息(如调查取证阶段)等等。确定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后,才可以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2)确定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申请内容属于政府信息以后,再根据本单位的行政职能来判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不是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3)确定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后,还要判断该政府信息是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属于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受理。

6.保密审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明确答复期限。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二)办理环节

1.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1)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2)对于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3)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受理机关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2.确定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3.几类特殊情况的办理

1)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告知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三)答复环节

1.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如因信息资料处理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等客观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该征求意见期限不计算在上述20个正常办理工作日以及延期答复的期限内。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分类答复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答复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以答复函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其他事项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应当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2.关于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投诉、行政诉讼(复议)。

关于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投诉举报问题和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诉讼(复议)问题。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都有受理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义务。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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