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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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1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望城区某食代餐饮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线索核查情况

202241--4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中,先后两次对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西路的长沙市望城区某食代餐饮店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营业间内货架上摆放有“单身狗粮”、“我咬恋爱”、“吃作业”、“恋上果茶我咬恋爱”、“好肉麻-芝麻牛味杂”、“找你妹”6种食品外包装标有涉嫌恶搞、低俗内容,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以上食品采取扣押措施。我局于20224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4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调查得知:当事人于20146月由刘幸开办,主要经营中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零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201910月,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销售。该店于20223月从红旺大市场某批发部以14元每包的价格,购进“单身狗粮蜜汁牛排”2包(40小包),以1元每小包的价格销售了9小包,剩余31小包,共计货值金额40元,销售金额9元,从中获利0.7元,剩余食品货值金额31元;以7元每包的价格,购进“单身狗粮(膨化食品)”1包(20小包),以0.5元每小包的价格销售了5小包,剩余15小包,共计货值金额10元,销售金额2.5元,从中获利0.75元,剩余食品货值金额7.5元;从下河街某批发部以14元每包的价格,购进“吃作业”3包(60小包),以1元每小包的价格销售了42小包,剩余18小包,共计货值金额60元,销售金额42元,从中获利12.6元,剩余食品货值金额18元。从望城雪缘批发部以48元每箱的价格,购进“恋上果茶我咬恋爱(美伦)”1箱(40支),以2元每支的价格销售了34支,剩余6支,共计货值金额80元,销售金额68元,从中获利27.2元,剩余食品货值金额12元。以上4个品种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90元,销售金额121.5元,当事人从中获利43.25元。

二、案件查办情况

该店经营的“单身狗粮蜜汁牛排”“单身狗粮(膨化食品)”包装上标注“单身狗粮”,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而其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蜜汁牛排味点心面”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易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宠物用食品混淆,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经营的“吃作业”,包装上“吃作业”“把知识吃进大脑里吧”等内容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其中“把知识吃进大脑无科学依据”: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经营的恋上果茶我咬恋爱(美伦)”,包装上的外文内容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大于“恋上果茶”、“我咬恋爱”等中文内容,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办案人员对本案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收取,所有证据均经证据的提供人和本案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真实地还原本案以下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剩余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单身狗粮蜜汁牛排31小包、单身狗粮(膨化食品)15小包、吃作业18小包、恋上果茶我咬恋爱(美伦)6支,没收违法所得43.25元,罚款1000元,罚没共计1043.25元上缴国库。

三、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是加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力举措,此类案件对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行为有一定指导作用,也能更好的保护好未成年人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2、望城区兰兰批发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一、线索核查情况

20224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中间货架靠下位置上摆放有:外包装标示“单身狗粮蜜汁牛排”、“单身狗粮(膨化食品)”,食品外包装涉嫌印有恶搞、低俗内容,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以上食品采取扣押措施。

20224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调查得知:当事人于20072月开办,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草制品、百货的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销售。该店于2022218日从高桥酒水食品城明盛商贸以12元每袋的价格,购进“单身狗粮蜜汁牛排”30袋(每10袋为1件,共3件),以14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11袋,剩余19袋(扣押9袋,当事人退回供应商明盛商贸10袋),当事人从中获利22元。此批食品共计货值金额420元,销售金额154元,剩余食品货值金额266元,违法所得22元。

该店经营的“单身狗粮蜜汁牛排”“单身狗粮(膨化食品)”包装上标注“单身狗粮”,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而其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蜜汁牛排味点心面”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易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宠物用食品混淆,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办案人员对本案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收取,所有证据均经证据的提供人和本案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真实地还原本案以下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剩余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单身狗粮蜜汁牛排9袋,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43.25元上缴国库。

三、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是加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力举措,此类案件对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行为有一定指导作用,也能更好的保护好未成年人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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