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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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市场某鲜肉店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案。

一、线索核查情况

2022118日,收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望检行公建〔20221号),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旺农贸城后街的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市场某鲜肉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24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178月由汤某开办,2021111日至20211218日间,当事人在明知龙某父子经营的屠宰场不具备屠宰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屠宰的生猪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龙某父子处购入生猪肉后,在当事人经营的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市场肉店进行销售,销售完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生猪肉货款,微信交易记录共17笔,交易金额人民币103416元,均为汤某购进生猪肉的货款。当事人从龙某父子处购进生猪肉约6900斤,从每斤生猪肉中获利0.6元,违法所得4140元,货值金额107556元。

二、案件查办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行为。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15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4140元,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107556元元,罚没共计111696元上缴国库。

三、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目前,随着城镇化建设加快,城乡结合部存在少数非法屠宰行为,部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更有可能危害群众身体人健康。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有效地警示肉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合法经营,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望城区爱之乐性保健用品店等涉嫌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系列食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4日,我局联合望城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监督检查时,发现长沙市望城区爱之乐性保健用品店、刘丹、徐检等面向公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于2022年1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在长沙市望城区爱之乐性保健用品店内柜子中查出:1、【品名】“玛卡”22粒,黄色药丸,该产品瓶身无说明书,无外包装。2、【品名】“植物伟哥”8粒,绿色药丸,该产品无说明书,无外包装。3、【品名】“虫草伟哥”20粒,红色药丸,该产品无说明书,无外包装。等产品那非类成分呈阳性。在刘丹诊所内中药柜中查出七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力特芡实白果胶囊”生产企业:中国商丘百年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刘口工业园,卫生许可证: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57号,执行标准:Q/SBSK027-2009。“力特芡实白果胶囊”经相关机构检测,“力特芡实白果胶囊”里面那非类成分呈阳性。在徐检的无人售货机内查出“黄金伟哥”6盒。[主要成分]纯天然制剂,内含西力士。[产品特点]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均可服用,酒后服用不影响效果。[贮藏]需在30C一下贮藏。[批准文号]卫进特健字(2002)第1368号。[执行标准]Q/ZHYB005-2008。该产品经相关机构检测,“黄金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

二、案件性质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定性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本局认为,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相关违法产品。

3.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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