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望)罚〔2022〕49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7CR5RK7N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巨星铜官工业园6号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8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长沙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银鑫工程机械长沙基地生产项目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建成,暂未生产,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立案调查,派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对委托代理人周孟丰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8月23日做出长法(望)责改字〔2022〕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9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49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零捌圆壹角捌分(小写:¥101008.18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第二联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交我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