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匠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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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湘匠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字体大小:

长环(望)202251


当事人名称:长沙湘匠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W8JG6F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858号金荣企业公园C区7栋5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湘匠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激光切割和UV打印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对生产中的激光切割和UV打印吸气罩进行风速检测,吸气罩风速均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0.2.2)要求,导致有机废气收集不全,跑冒逸散到外环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我局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立案调查,派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委托代理人段厚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 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该单位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9月23日做出长法(望)责改字20224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0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圆整。(小写:¥68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第二联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交我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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