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溧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丁字湾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望)罚〔2022〕54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市中溧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丁字湾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连龙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QWMN42
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双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长沙市中溧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丁字湾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你单位有4台加油机,总共16把枪,12把汽油枪,4把柴油枪,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时,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该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监测,根据2022年11月1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A-2210006)显示该加油站的12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2号机液阻不合格,其它三台均合格;密闭性均合格。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A-2210006)等证据,证明你单位12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2号机液阻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控制要求的事实。
3、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制作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A-2210006)的送达回证和2022年11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上述检测结果和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日做出长环(望)责改字〔2022〕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54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2〕57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2〕5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裁量起点 |
Y |
10%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2/20×100%=10% | ||||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
0% | |||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2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