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绿色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望)罚〔2022〕55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方盛绿色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13G76D
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镇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湖南方盛绿色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未分类分区安全贮存,部分危险废物(废弃有机溶剂空吨桶)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于2022年12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5日做出长环(望)责改字〔2022〕5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5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我司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提出“我司自注册成立以来,一直遵守环保法律,依法经营。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系我司初次违法;我司本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十分轻微,自接受执法检查以来,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整改完毕;恳请贵局依法支持我司陈述和申辩请求,对我司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
经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确实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总体产生的环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违法行为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请求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