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望)罚〔2022〕53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星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HJJ378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张家瓦屋重建地A03栋3层
项目地址:望城区澳海望洲府项目工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2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望城区澳海望洲府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一台轮式装载机(型号:L930/G3,发动机型号:PHF060ZX7F)在澳海望洲府项目工地进行作业;我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台轮式装载机排气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台轮式装载机不透光烟度平均值为0.73m-1(标准限值<0.50m-1),不符合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纪红志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2年12月10日制作的移动源现场监察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轮式装载机正在施工作业;
3、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2年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FL2022120119),证明你单位的轮式装载机排气烟度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4、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14日做出长环(望)责改字〔202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2〕52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2〕5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