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望)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周伟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17EU27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高路2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国控平台显示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经现场核实,你单位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2日,在线监测流量数据异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及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15日做出长环(望)责改字〔202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3〕6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3〕9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3〕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之规定(计算方法见附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裁量起点 |
Y |
10%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10/100×100%=10% | ||||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
5% | |||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万=2.9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