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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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10 字体大小:

长环(望)20232


当事人名称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智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53884567G

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西路1288号长沙大河西科技创业园4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烤漆房作业时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开启。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33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以及2023年3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喷漆、烤漆房作业时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开启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7日做出长环(望)责改字〔202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34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3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之规定(计算方法见附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百分值取值

裁量起点

10%

10%

1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2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0%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3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1天

0%

0%

1天以上不足5天

2%


5天以上不足15天

8%


15天以上

15%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0%

2次

2


3次

7%


4次以上

16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裁量百分值累计总和

1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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