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铭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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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铭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17 字体大小:

长环(望)20234


当事人名称长沙铭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迎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516683859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新雅创业园A6-2栋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三个反应釜在密闭车间内作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废气,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测试风速,三个集气罩的风速均低于0.3m/s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33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3年3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提出“申请人系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且对违法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申请人也真诚、积极的配合贵处理环保设备集气罩直径不达标离心通风机功率不达标一事,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申请人车间是密闭车间,并且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都是开启状态,每次进行自行检测废气都是达标状态(申请书后附废气检测报告以证明),因此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确已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且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3年3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A-2302007),证明你单位在三个集气罩的风速均低于0.3m/s的状态下,废气排放合格,总体产生的环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1日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3〕5号)。2023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望)责改字〔2023〕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3〕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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