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绿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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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绿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字体大小:

长环(望)202256


当事人名称湖南绿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红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ATXY9D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明月村团元桥(长沙一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2月21日,群众反映有车辆向桥驿镇民福村愈加垅村民小组复兴路路边倾倒疑似危险废物。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联合我局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复兴路路边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23袋由白色编织袋吨袋包装的疑似废油漆渣危险废物,且部分编织袋破裂,编织袋内疑似危险废物呈黄色,散发出较浓的刺激性气味。根据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463614101)结论:桥驿镇民福村固废倾倒项目的固体废物样品具有危险性;我局认定该批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2月29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2年12月5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长望检刑不诉〔2022〕324号、《检察意见书》长望检意〔2022〕19号。你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属实。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463614101),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2023年1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从轻或减轻报告》,陈述“我司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影响较小,我司积极主动消除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恳请贵局考虑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基础上,给予我司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29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2年12月5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长望检刑不诉〔2022〕324号、《检察意见书》长望检意〔2022〕19号。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2023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2〕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案件移送函》(长环法(望)移函〔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长望检刑不诉〔2022〕324号)、《检察意见书》长望检意〔2022〕19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长环(望)听告字〔2022〕5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对桥驿镇民福村余家垅组复兴路的危险废物及时进行了处理,按照规定支付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后经检测未达到污染土壤标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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