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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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业务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明确案件承办人权利义务,高效利用政府法律援助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

第二条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全区各类法律援助申请及通知辩护(代理)案件。

第三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注明材料的名称、状况、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接待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但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力和方式,同时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申请审查。

对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来访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解释或告知群众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

第四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时,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受援人意愿、承办人员专长等因素,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由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志愿报名、专业分类等方式组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志愿者库。

第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在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六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受援人申请指派其要求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受援人需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中心同意。

第七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或协调承办机构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安排1名承办人员,但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安排2名承办人员,其中:

(一)诉讼案件应安排有诉讼经验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并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办理。

(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安排执业2年以上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每年一般应承办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承办人员应在接受指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前往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案件材料。

第九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时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库的成员;

(二)在法律援助机构回访、听庭、案件评查等质量监督过程中,获得优良评价者;

(三)承办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的;

(四)承办人员有丰富办案经验,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第十条  对于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不再指派案件:

(一)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向受援人或其亲属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履行职责或未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伪造案件、案卷材料;

(六)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

(七)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八)将案件交由助理或者实习律师独立承办的;

(九)未按要求及时向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听庭、回访过程中发现承办人员不认真、不负责;

(十一)在案卷质量评查或案件同行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连续两次拒绝接受指派的;

(十三)未按时归档超过半年的;

(十四)其他有骗取补贴、损害受援人利益、损害法律援助形象、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的。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人首次会见受援人时,应当依法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受援人不懂汉语或为外国人时,应有翻译人员提供翻译。

通知辩护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办案机关。

第十二条对已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受援人或其近亲属出具授权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和相关公函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承办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集体讨论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阐明终止法律援助的理由和依据,经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向申请人送达: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五)受援人隐瞒案件主要事实或者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办理的;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受援人拒不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或者违反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或者代理的;

(九)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

(十)其他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

第十五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更换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章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补贴

第十六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按照严格遵守《档案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若案件承办人不能如期归档或将案卷遗失和损毁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不支付办案补贴、不再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通报等。

第十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取档案时应严格按照归档材料清单所要求的材料和形式逐一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签收。归档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与承办律师,一份中心存档。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对认为缺少材料的或材料形式不符合归档材料清单要求的,不予接收材料,并告知归档人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评分细则》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根据《长沙市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依法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经审查认为归档材料符合案件归档标准的,应提出补贴发放意见,依此按季度制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表》交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经审查认为归档材料不符合案件归档标准的,应告知案件承办人补充完善,经补充仍无法达到归档要求的,中心统一收回管理,但不支付补贴。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的补贴数额和驳回其支付补贴申请不服,提出申诉或向望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予以复查。申诉或复议理由成立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予以纠正。

第六章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

第二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力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可以采取接受处理受援人的投诉、监督案件承办人的辩护和代理工作、回访受援人、旁听仲裁和诉讼的庭审以及向援助案件的审理机构了解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监督发现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将情况书面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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