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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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01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字体大小: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谢宇,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就其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0月12日延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所作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4.8元购买20包“爆炒牛筋味”、“山椒鸡柳味”和“盐焗鸡筋味”顶牛素牛筋,发现三种口味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相同,认为生产厂家存在虚假标注的问题,遂于7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8月3日被申请人回复称,顶牛素牛筋的产品口味由食用香精香料进行调配,配料相同,仅使用量不同,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遂于7月20日对湖南统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证照齐全,且产品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就申请人所提问题,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案涉产品以辣度不同分为三种口味,不同口味的产品配料相同,配料使用量有细微区别,所以不同口味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相同。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解释合理,遂将相关解释及不予立案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8月6日寄达。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4.8元购买20包“爆炒牛筋味”、“山椒鸡柳味”和“盐焗鸡筋味”顶牛素牛筋,发现三种口味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相同,认为生产厂家存在虚假标注的问题,遂于7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即通过手机信息告知申请人收悉材料情况。被申请人进一步核查情况,发现案涉产品系湖南东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统盈公司生产,遂于7月20日对统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且产品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就申请人所提问题,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案涉产品以辣度不同分为三种口味,不同口味的产品配料相同,配料使用量有细微区别,所以不同口味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相同。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解释合理,遂将相关解释及不予立案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8月6日寄达。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案涉商品照片、购买记录截图、手机信息截图、现场笔录、湖南东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盈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统盈公司出具《产品情况说明函》、《关于王田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所作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就案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7月20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8月3日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因案涉产品口味不同而标签相同,主观认为商家存在虚假标注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提疑虑,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案涉产品证照齐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被举报人亦就产品标注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未发现其他违法情况。故,就申请人所提问题,被申请人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被申请人在未发现明确违法线索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所作处理合法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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