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03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余畅,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管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0月19日延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核查结果告知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花费41.8元购买长沙嗨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皮公司”)委托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以下简称“鼎城食品厂”)生产的“嗨皮手撕酱板鸭”一只。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鸡精调味料”、“白砂糖”分别标注为“鸡精”和“白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23年4月28日邮寄材料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物流显示5月2日寄达。因被申请人一直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线索处理结果,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案涉产品是由嗨皮公司委托鼎城食品厂生产的,案涉企业证照齐全,但产品标签确实存在标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遂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5月16日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字〔2023〕W05161号)。因被举报人系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标签瑕疵标注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花费41.8元购买嗨皮公司委托鼎城食品厂生产的“嗨皮手撕酱板鸭”一只。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鸡精调味料”、“白砂糖”分别标注为“鸡精”和“白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23年4月28日邮寄材料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5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案涉企业证照齐全,但产品标签确实存在标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遂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5月16日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字〔2023〕W05161号)。因被举报人系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标签瑕疵标注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商品实物照片、购物小票、邮寄凭证、嗨皮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加工协议、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联系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核查结果告知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所作处理,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就案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所作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案涉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处理符合前述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就首次被发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所作处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案涉举报材料2023年5月2日寄达,被申请人5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8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举报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已就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已履行举报线索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线索核查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