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04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东一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所作《长沙市望城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一儿一女,儿子李某于2018年3月12日单独立户,分住2006年的新建住房,申请人与妻子李某一、女儿李某二分住历史老住房,并于2019年房屋财产进行确权登记。2021年6月22日的一场大雨使得历史老住房被毁,当时申请人申请重建房屋未获批准,现再次申请仍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符合原地重建住房、一户一宅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申请重建住房,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长沙市望城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决定不批准申请人分户新建住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重建住房报告》《长沙市望城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多次催促并释明法律后果,截至本案行政复议作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答辩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望城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