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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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1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字体大小:

申请人:后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就其市场监督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其举报线索所作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在长沙市望城区燕豪食品店花费6元购买到一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保质期6个月的过期今麦郎方便面。遂于8月18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8月29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争议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和解,遂终止调解。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系第一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就案涉争议所提投诉,遂于7月24日对被投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燕豪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证照齐全,现场发现同类型过期商品2盒。因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就投诉所涉违法线索,被申请人认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8月4日决定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8月5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和违法线索立案情况通过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8月1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就案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8月29日,被申请人拟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因申请人同类投诉举报较多,误将其他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情况填入。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在长沙市望城区燕豪食品店花费6元购买到一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保质期6个月的过期今麦郎方便面。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遂于7月24日对被投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燕豪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证照齐全,现场发现同类型过期商品2盒。因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就投诉所涉违法线索,被申请人认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8月4日决定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8月15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和违法线索立案情况通过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8月1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就案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8月29日,被申请人拟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因申请人同类投诉举报较多,误将其他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情况填入。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举报单、微信付款截图、案涉商品照片、现场笔录、长沙市望城区燕豪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电话联系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线索告知的不予立案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就举报所涉违法行为作出的立案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就案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就举报所涉违法行为作出的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申请人购物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能够初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就举报所涉违法行为作出的立案决定,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进行投诉,7月24日被申请人对通过投诉掌握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8月4日作出立案决定。8月18日被申请人另行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8月29日在平台错误将其它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的告知超出了前述的法定期限,且告知内容错误,举报线索立案决定的告知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举报所涉违法行为作出的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告知,责令其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举报线索立案决定告知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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