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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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7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字体大小:

申请人:桑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谢宇,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督举报所作处理不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购买到由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生产的天麻片,其标签标注规格为“野生片”。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了《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于5月24日举报至被申请人处。7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称案涉商家证照齐全,能够提供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案涉产品非野生天麻,系仿野生环境种植天麻。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将天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后,商家认识到其标注“野生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于2020年10月对市场上违规标注产品进行召回。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进行核实后,商家再次对市场可能留存的违规标注产品进行召回,并进一步明确召回期限及责任。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查清事实,包庇违法商家,案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长沙市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免轻处罚的情形,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振兴公司生产的天麻违规标注“野生片”的举报。5月31日被申请人对振兴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证照齐全,能够提供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案涉产品非野生天麻,系仿野生环境种植天麻。另查证,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将天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后,振兴公司认识到其标注“野生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于2020年10月对市场上违规标注产品进行召回。当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长望)市监食责改202318号),要求其立即召回各经销商库存待售“野生天麻片”,并于四十天内提交整改报告。6月27日,振兴公司出具天麻召回情况说明,已要求客户单位于7月6日前下架所有违规标注产品。7月12日,被申请人认为振兴公司违法行为轻微,遂对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7月20日,被申请人寄出《关于桑俊迪投诉举报的回复》,将举报线索查实情况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邮件22日寄达。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购买了由振兴公司生产的天麻野生片两包,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品名:天麻,规格:野生片,产地:四川。申请人认为因《中国药典》第一部中对“天麻”没有野生片的文字描述,且野生天麻属于国家二级野生植物,不得出售,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5月24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有关线索正在核实处理当中。5月31日,被申请人至振兴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振兴公司现场提交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被投诉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据复印件及2020年10月召回违规标注产品的通知、统计表等资料。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了振兴公司成品车间,未发现同类“野生天麻片”。同日,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振兴公司立即召回各经销商处库存待售“野生天麻片”,并于四十天内提交整改报告。6月27日,振兴公司出具天麻召回情况说明,已要求客户单位于7月6日前下架所有违规标注产品。7月12日,被申请人认为振兴公司违法行为轻微,遂对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7月20日,被申请人寄出《关于桑俊迪投诉举报的回复》,将举报线索查实情况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邮件22日寄达。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购物收据、短信告知截图、现场笔录、振兴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成品检验报告书、天麻采购入库单及发票、药品召回通知单(2022年11月1日)、天麻“野”规格召回统计表、药品召回通知单(2023年6月27日)、举报情况说明函、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桑俊迪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督举报线索所作答复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就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长市监发202146号)第一点“适用范围”第5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振兴公司在获知其产品存在违规标注的问题后,积极召回规格涉“野”字样产品,在接到案涉举报后,再次组织产品召回,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而其违规标注问题虽可能对消费者购买产品造成一定程度的误解,但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致发生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7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线索的核查处理已超前述规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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