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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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8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字体大小: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答复,责令限期重新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赢养益生酵母锌鸡内金特膳粉给小孩食用,经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8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9月8日作出答复,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赔偿奖励等诉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购买的“酵母锌鸡内金特膳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调查核实,案涉商品的生产商为湖南循天然营养有限公司,系望城区合法注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RGGRJ7E,案涉商品的执行标准为GB24154,属于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时也是属于特殊膳食食用食品大类,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酪蛋白磷酸肽是可以添加在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中的,可见其安全性是可靠的。从监管层面来说,婴幼儿食品严于所有食品,故婴幼儿可以吃的对成人来说肯定是安全的,所以此产品中的酪蛋白磷酸肽是属于安全添加,其次法规没有明文禁止酪蛋白磷酸肽不能添加在其他膳食用食品中。综上湖南循天然营养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酵母锌鸡内金特膳粉”中添加“酪蛋白磷酸肽”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其赔偿奖励诉求不予支持。同时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短信告知并责成湖南循天然营养有限公司与其积极沟通,目前申请人所购产品货款已经完成退货退款,故不存在被申请人没有积极履行投诉事项的调解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通过天猫平台在“国药特医乳品专营店”购买“赢养益生酵母锌鸡内金特膳粉”,8月6日收货后发现该款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24154,但是其配料以及营养成分中发现有添加酪蛋白磷酸肽,认为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酪蛋白磷酸肽添加到特殊膳食用品食品的使用范围仅包括13.01婴幼儿配方食品、13.02婴幼儿辅助食品,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故于8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函,8月11日短信回复申请人问题正在核实处理中,8月22日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9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写明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其赔偿奖励诉求不予支持,该邮件于9月10日被签收。

另查明,案涉食品的销售者为“国药特医乳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生产者即被投诉举报人为湖南循天然营养有限公司,上述两个公司的住所地均为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国药特医乳品专营店”提出可以退货退款,申请人未置可否,目前申请人所购产品未退货退款。

以上事实有:购买记录、商品照片、现场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系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一、关于投诉所作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行政调解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8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函,8月11日短信回复申请人问题正在核实处理中,已履行投诉受理的告知义务。经被申请人协调,“国药特医乳品专营店”向申请人提出可以退货退款,申请人未置可否,目前未完成退货退款,即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应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关于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写明“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你的赔偿奖励等诉求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不属于终止调解的告知,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

二、关于举报所作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食品是否可以添加酪蛋白磷酸肽,即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涉食品的类别为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执行标准为《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该标准4.7.3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1,食品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该标准6.2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该标准附录C写明,酪蛋白磷酸肽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即13.01婴幼儿配方食品、13.02婴幼儿辅助食品这两类。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四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案涉食品属于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运动营养食品,不属于可以将酪蛋白磷酸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两类特殊膳食用食品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故案涉食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处理告知程序违法,举报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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