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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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19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9 字体大小: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胡浪,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消费者争议投诉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挂号信编号:XA75207333951),投诉其于长沙市望城区诺舟金峰园大药房(以下简称“诺舟大药房”)购买的由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生产的“蛤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未标记“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未附检疫证明,物流显示邮件8月23日寄达。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8月31日到被投诉人诺舟大药房现场核实,产品销售者证照齐全,能够提供生产者神农公司资质、产品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安徽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药品通关单、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材料。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9月1日制作书面回复,并通过手机信息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挂号信编号:XA75207333951),投诉其于诺舟大药房购买的由神农公司生产的“蛤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未标记“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未附检疫证明,物流显示邮件8月23日寄达。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8月31日到被投诉人诺舟大药房现场核实,产品销售者证照齐全,能够提供生产者资质、产品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安徽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药品通关单、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材料。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9月1日制作书面回复,并通过手机信息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物流信息、诺舟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销售出库单、神农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单、安徽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药品通关单、质量保证协议书、资质证明、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诺舟大药房金峰园店投诉举报的回复、手机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情况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消费者争议投诉的处理,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就案涉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消费者争议投诉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依法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因无法达成和解,遂依据前述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三、被申请人对案涉消费者争议投诉的处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年8月23日收到案涉投诉,8月3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9月1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虽未单独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决定,但已在该时限内受理并组织调解,且将投诉终止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实际保障申请人该知情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所作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案涉投诉所作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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