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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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21号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字体大小:

申请人:熊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易晓和,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就其投诉举报的处理不服,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举报线索所作不予立案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于被投诉举报人长沙市望城区云手推拿店处花费8元购买一支琴逸堂黄氏真菌王。被举报店铺经营者宣称可以治疗脚底脱皮的皮肤病,申请人使用后未发现任何效果,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至被申请人处。8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商家有治疗功效方面的宣传”。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店铺产品虽未宣传治疗功效,但其经营者口头宣传可以治疗,并有购物视频为证,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调取购物视频,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于7月24日办结,8月10日,申请人再次举报,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产品名称:琴逸堂黄氏真菌王;适用范围:对皮肤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有抑菌作用。因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广告宣传方面的违法行为,遂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另,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61次,举报125次,属于借消费者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浪费政府公共资源。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于长沙市望城区云手推拿店花费8元购买了琴逸堂黄氏真菌王产品,因产品并未达到商家宣称的治疗功效,遂于7月18日至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7月24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人处现场核查,经调查,被投诉人为在被申请人处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店内墙面有资质的公示、养生推拿的相关介绍,并未发现有治疗功效的宣传。因被投诉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8月10日,申请人再次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当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没有发现商家有治疗功效方面的宣传,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举报单、举报页面详情截图、微信付款截图、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被举报产品的说明书、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督举报线索所作答复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举报线索的处理,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就案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举报线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的主要作用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案涉产品为消毒产品,其标签及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为“对皮肤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均有抑菌作用”,系消毒产品抑菌作用的如实描述,并未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不违反前述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核查店面宣传及产品包装、说明书,未发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处理适当。申请人称其拍摄有购物视频,能够证实经营者口头宣称治疗功效,而被申请人未向其收集该项证据,属未全面调取证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先后分别向被申请人就案涉交易进行投诉、举报,但均未提交购物视频,也未提及其保有该证据,被申请人在不知该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经营者资质、检查店面宣传、案涉产品情况,已依法履行举报线索核查职责。另,本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购物视频,认为被举报人并非宣称疾病治疗功效,而是就真菌感染及因感染造成的脱皮,保证产品抑菌效果,符合案涉消毒产品适用范围。

三、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依据之前核查的相关情况,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及理由,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所作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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