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3〕124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易恺,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督投诉处理不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受理并组织调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9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申请人购买、投诉不合规产品后,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没有依程序办理、组织调解。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9月20日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核实,经查,长沙市望城区粉耐尔电子商务经营部注册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15号0800606栋-1111号-7832,该店未在核准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无法核实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9月20日依法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初查反馈履行告知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投诉适用于调解,而调解非行政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在拼多多平台“许小多童装”店购买儿童外套,花费26.8元,9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商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于9月20日进行现场核查,因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电话联系未果,故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同日回复申请人本案不予受理。另查明,“许小多童装”网店的企业名称为长沙市望城区粉耐尔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15号0800606栋-1111号-783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商品快照、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照片、列入异常名录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就案涉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所作处理,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收到投诉工单,但在9月20日才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投诉的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市场监督投诉的处理告知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